Términos y condiciones
条款和条件
第六十八条撤回权的内容和制度。
1. 撤销合同的权利是消费者和用户取消已订立合同的权利,从而在行使该权利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另一方,无需证明其决定的正当性,也无需任何形式的处罚。
对消费者和用户行使撤销权进行处罚的条款将无效。
2. 在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报价、促销、广告或合同本身中承认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退出合同。
3. 法律上属于消费者和用户的撤回权将首先受在每种情况下确立该权利的法律规定的约束,否则受本标题规定的约束。
第七十条行使退出的手续。
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手续,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获得认可就足够了。在任何情况下,发送撤回文件或退回收到的产品都将被视为有效行使。
第七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 消费者和用户将有至少 十四个日历日的时间 来行使撤销权。
2. 如果雇主已履行第 69.1 条规定的信息和文件义务,则上一节中提到的期限将从收到作为合同标的的货物或从合同结束时算起如果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则为合同。
3、如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和文件义务的撤回权,其行使期限为初始撤回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自合同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或合同已经订立,如果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服务。
如果在上述十二个月内履行了提供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则法律规定的行使撤回权的期限将从该时刻开始计算。
4. 为了确定退出条款的遵守情况,将考虑退出声明的发布日期。
第七十二条行使撤销权的证明。
消费者和用户有责任证明其已按照本章规定行使了撤回权。
第七十三条 与退出有关的费用。
行使撤销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和用户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出于这些目的,消费者和用户接受服务的地点将被视为履行地点。
第七十四条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一、撤回权一经行使,当事人应依民法第一千三百零三条及第一千三百零八条之规定相互恢复利益。
2. 消费者和用户无需因按照协议使用商品或其性质或因使用服务而导致商品价值下降而承担任何费用。
3. 消费者和使用者有权要求报销他们在商品上所付出的必要和有用的费用。
4. 若用户未能遵守与公司取得的永久承诺,退订或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处罚将与约定的永久承诺失效天数成正比。
第七十五条消费者、使用人不得返还利益。
1. 消费者和用户因遗失、毁坏或任何其他原因无法退回作为合同标的的服务,并不剥夺后者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
在这些情况下,当不能退货归因于他时,消费者和用户将对行使撤销权时该服务的市场价值承担责任,除非该价值高于购买价格,在这种情况下 case 将对此做出回应。
2.当雇主违反有关撤回权的信息和文件义务时,只有当他在自己的事务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时,才能将无法返回的责任归咎于消费者和用户。
第 76 条。退还雇主收到的款项。
当消费者和用户行使撤销权时,雇主将有义务退还消费者和用户已支付的款项,且不得预扣费用。这些款项的返还必须不得无故拖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通知消费者和用户撤销合同的决定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之前返还。
上述期限届满后,消费者和用户仍未收回欠款,他们将有权要求重复索赔,但不影响他们也将获得超过上述期限的损害和损失的赔偿。数量。
雇主对遵守截止日期承担举证责任。
第 103 条撤销权的例外
撤销权不适用于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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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服务的提供,一旦服务已经完全执行,当执行开始时,在消费者和用户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并且他们承认他们知道,一旦合同已经生效由雇主完全执行,您将失去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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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商品供应或服务的价格取决于雇主无法控制且可能在退出期间发生的金融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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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根据消费者和用户的规格或明确个性化的商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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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可能很快变质或过期的商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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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回且在交付后已启封的密封商品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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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在交货后并考虑到它们的性质与其他货物密不可分地混合的货物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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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酒精饮料的供应,其价格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已约定,且不能在 30 天之前交付,其实际价值取决于雇主无法控制的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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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消费者和用户特别要求雇主上门执行紧急维修或维护操作的合同;如果在该访问期间,企业家向消费者特别要求的人提供额外服务,或提供除执行维护或维修操作所必需的备件以外的商品,则撤回权必须适用于上述额外服务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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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提供在交付后由消费者和用户开封的密封的声音或视频记录或密封的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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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日报、期刊或杂志的供应,供应此类出版物的订阅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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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通过公开拍卖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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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为住房、货物运输、车辆租赁、食品或与休闲活动相关的服务以外的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如果合同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日期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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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在消费者和用户事先明确同意并知道他们因此失去撤回权的情况下开始执行时,未在物质支持上提供的数字内容的供应。
根据 3 月 27 日第 3/2014 号法律唯一条款第 28 节起草的第二卷第三篇,该条款修改了《保护消费者和用户一般法》和其他补充法律的综合文本,批准根据立法 RD 1/2007,11 月 16 日(“BOE”3 月 28 日)。上述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截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与消费者和用户签订的合同。有效期:2014 年 3 月 29 日 生效/适用:2014 年 6 月 13 日